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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生登记表》中“所在单位意见”和“主管部门意见”处必须加盖公章,不得空章或加盖其他内部业务章;
2、《毕业生登记表》中所盖的公章必须与本人工作单位及个人主要简历内容一致,待业或无业的考生,应加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章,也可以到毕业所在的原学校盖章;
3、因个人填写虚假信息、加盖假章或者加盖与本人所在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单位公章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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