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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教授:
您好!您是国内器官移植立法方面的权威专家,我们作为即将走上记者岗位的学生,对此并没有很多研究,因此希望您在回答我们的问题的同时,给我们提出一些建议,或者提供一些相关资料。
黄超:
我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并不深入,只是进行概略的研究,主要是从其物权性质上进行的研究。这么多问题,都很专业,试着说了一下,你自己斟酌吧。
1.就您所知,目前中国角膜移植和捐献的现状是怎样的?
我是研究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物权属性问题的,并不是专门研究角膜捐献问题的。角膜捐献的现状,大概是供不应求,要求提供角膜移植的很多,而供体不足,远远不能满足要求。
2.您认为角膜捐献的最大问题是什么?是立法滞后,眼库体制不健全,还是宣传普及不够,人们捐献热情不足,或者其他原因?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研究过,主要的原因是社会伦理的问题,绝大多数的人认为自己角膜是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即使是死亡后,也不能离开自己的身体,毁坏自己的完整性;同时,对于自己的亲属,当然也不愿意担当出卖自己亲属眼球这样的罪名。这说明,宣传普及不够,也缺乏必要的立法。至于眼库体制的问题,我看不是主要的问题,更多的是要有深入的宣传和陈旧观念的破除。
3.眼库获赠角膜数量和实施手术的数字存在落差,这种落差是怎么出现的?
这个问题与前面的问题是一样的,就是大家不愿意捐献角膜,当然眼库中也就没有足够的数量去给需要进行角膜移植的患者进行移植了。
4.角膜移植是否存在黑市交易问题?问题有多严重?其社会危害在哪里?有什么存在的合理性吗?您认为应该怎么解决?
对此没有进行过调查。但是推断是会有黑市交易的。这就是说,正是由于角膜社会需求的刺激,当然就会有非正常渠道的补充。它的危害就是破坏正常的器官移植的秩序,将身体器官和组织当成商品进行交易,使社会风气受到危害,精神文明建设受到阻碍,问题是相当严重的。
5.角膜需求量和实际捐献量的巨大落差(400万需要,而每年只有几千人可以接受手术),社会为此付出了多大的代价?这种代价都由谁来承担,仅仅是患者个人及其家属吗?
这种落差,主要的是由患者和家属承担,但是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严重负担。例如,增加一个残疾人,就要有社会提供相当的帮助,对残疾人提供帮助的负担,是由全社会也就是纳税人的钱来负担的。
6.国内诸如贵阳、上海、重庆等地已经针对包括角膜捐献在内的遗体捐赠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您认为这些法律实施的效果如何?存在什么问题吗?有哪些可以借鉴的地方?北京为何迟迟未出台相关法律?
关于遗体捐赠、器官移植的立法,事实上不是地方立法要解决的问题,而是国家立法要解决的问题。地方立法仅仅能够解决一个地方的规范问题,就像贵阳规定的这种地方法规的问题,是有效果的,但是,要想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必须由国家立法。我的意见是,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进行全面的规范。这一点,贵阳等已经作出了很好的探索了,可以借鉴他们的做法。
7.您认为对角膜捐献立法的重要性何在?有些什么意义?
对于立法,当然不能就规定角膜捐献的法规,而是要规定统一的关于人体组织和器官以及尸体的捐献条例。这样,就可以一下子就解决了全部的问题。其意义在于,全面统一人体器官、组织和尸体的捐献行为,以及捐献的器官、组织以及尸体的合理使用,制止非法交易,同时也就保护了人的合法权利。
8.全国人大有没有就此制定全国性法律的计划?如果有,有没有一个时间表,何时我们可以看到这部法律出台?
不知道。
9.国外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保障和促进人体器官移植和组织利用的有序进行,世界各国普遍重视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用法律手段保证器官移植工作的广泛开展。日本于1958年制定了《角膜移植法》,1979年又将其修改为《角膜肾脏移植法》;丹麦于1967年制定了《人体组织摘取法》;美国于1968年制定了《统一尸体提供法》;挪威于1973年制定了《器官移植法》;法国于1976年制定了《器官摘取法》;新加坡于1987年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法案》。这些器官移植法的内容涉及了尸体器官捐献的立法,供者死亡标准立法,以及活体器官移植立法等,对供体和受体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10.您认为立法过程中应该着重注意的是那些问题?
第一,应当规定全面,包括捐献器官、组织、遗体;第二,要规定只能出于人道主义的捐献,而不得进行买卖,不能将人自己的身体组成部分当成商品出售;第三,必须规定权利主体的自愿原则,尊重本人的意志,不得违背本人的意志而进行强迫的“捐献”;第四,应当规定具体的规则,明确应当如何进行。等等。
11. 您认为捐献志愿的法律效力问题(比如老人生前已经志愿捐献角膜,但是家人不愿意捐献)应该如何解决?
捐献自愿是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最高的决定权。如果本人志愿捐献遗体、器官、组织,其他任何人都不可干预。发生争议,法院裁决的时候,应当按照遗嘱的效力对待。
12. 1998年出现了人民医院的高伟峰博士从尸体身上摘取角膜救治病人的事情,后来高博士因此被起诉,您认为法律应该赋予医生怎样的权利?如何在工作职责和伦理道德之间取舍?
这个案件出现的时候,我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我知道这个案件。我认为,这位医生出于道义,擅自摘取死者的角膜为患者移植,其出发点是好的,因此作为刑事案件对其进行逮捕,甚至要起诉他,都是错误的,是不应当的。但是,这种行为侵害了死者的遗体利益,构成了侵害死者遗体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可以追究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
13.您认为除了眼角膜之外,其他的器官移植是否也存在上述这些难题?
是一样的,例如肾脏移植,同样如此。例如,如心脏、肾、肺、血液、骨髓等,都是单一物,都占有一定的空间,人可以感觉、感知的有形体,都是有体物。同时,它们也都具有有用性和稀缺性,脱离活体、尸体的组织和器官十分稀缺,据统计,全球有超过15万登记在册的病人急切等待器官移植,需求量以每年12%的速度递增,平均每天有17人在等待移植中死亡。 我国需要进行心脏移植的患者至少在5万以上,而目前只做了82例;我国每年因慢性肾功能衰竭而死亡的患者在14万左右,且多为青壮年,有几十万人等着肾移植,而目前所做的肾移植总数为6.2万例;我国是肝病大国,仅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就有3000万,其中20%可能发展为肝硬化,1%-5%可能发展为肝癌,仅这类晚期肝病患者最少有630万,但肝脏移植到2000年底总共才做了484例。
14.角膜捐献属于公益事业,您认为政府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如何促进这一事业的发展?
政府是最重要的角色,应当担负起应当担负的责任。这就是进行宣传、组织,对提供角膜捐献等的人进行鼓励,同时立法进行规制。
15. 您认为慈善组织(比如贵阳狮子会)在角膜移植中扮演的角色有多重要?有没有什么问题存在?立法中应该怎样规范他们?
我不大了解这个组织。
16.您觉得眼库的体制应该是怎样的?附属于医院,还是独立的,或是附属于红十字会之类的组织?
建立眼库是极为重要的。对于捐献的角膜,与捐献的其他的器官有所不同。其他的器官移植,可能是一对一的捐赠。而角膜的捐献,则是集中在眼库,然后从眼库转移给需要移植的患者。因此,眼库的建设极为重要。我认为,眼库可以建在相关的医院,由医院统一管理,进行组织,大致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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