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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TO关于会计相关专业服务的基本法律框架及其主要原则
1993年12月15日结束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①,将谈判从货物贸易拓展到服务贸易,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一种职业服务,开始出现在WTO法律框架中,被列入服务贸易法规体系。关于服务贸易的原则、规则及制度,主要体现在WTO乌拉圭回合作出的法律文本《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简称“最后文件”)附件IB《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te in Services,简称GATS)及其附件一②中,包括《关于本协定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除此之外,最后文件中所列的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规定了争端解决的普通程序,《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某些争端处理程序的决定》规定了服务贸易争端的特别处理程序;另外与GATS有关的部长会议决定,如《关于自然人流动谈判的决定》、《关于专业人员服务的决定》等,也构成WTO专业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内容。1997年5月29日和1998年12月14日,WTO服务贸易理事会专业服务组又发布了GATS框架下的两份文件,分别是《会计服务业相互承认协定或安排指南》和《关于会计服务业规章方面的守则》,按照规定,从2000年1月开始的新一轮谈判中,承诺专业服务的各成员方,继续就国内规章进行谈判。通过分阶段谈判,逐步开放本成员服务市场,以促进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间的竞争,减少服务贸易及投资的歪曲。
GATS的运作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其正文为普遍适用的原则和义务;第二层次,附件是处理具体服务部门所适用的规则;第三层次,各国的具体承诺提供的市场准入机会;第四层次,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清单。它有五项原则: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其运作要受WTO的监督和管理。GATS任命了一个服务贸易理事会,其成员来自于签约国,以继续对未决事项进行协商,解决服务协议运行当中产生的问题。
在WTO框架下,双边和多边谈判是各成员逐步开放服务市场的根本途径。市场开放谈判主要围绕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进行,在GATS下的有关原则具有特殊的含义。
所谓市场准入,是一种需要通过谈判达成协议才承担的义务。GATS第16条一开始就规定:任何成员对于来自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都必须给予不低于其他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列明的待遇。关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定包括:第一,每一成员应当按照其提交的承诺表所指明的有关服务部门开放期限、限制和条件为另一成员提供市场准入待遇。第二,每一成员在其承担市场准入义务的服务部门中,除非在承诺表中有特别规定,不应采取或继续以下6种影响市场准入的措施,即:对服务者数量的限制;对服务交易和资产总值的限制;对服务业务总数和服务产出总量的限制;对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可以雇佣人数的限制;限制或要求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或者合营企业形式提供服务;对外国资本的参与比例限制或对外国资本投入总额的限制。
所谓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公民、法人在本国境内从事民商事活动权利方面与本国公民。法人同等的待遇。但是WTO成员在GATT下的国民待遇与GATS下的国民待遇作为一项普遍义务和原则有所不同,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成员在各自减让表中就具体服务部门所承诺的义务。GATS中的国民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在平等竞争基础上通过谈判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在不同行业不同程度地履行国民待遇;同时,应本着“互惠互利”原则,以符合不同发展水平成员的需要。国民待遇原则是WTO的基石,是WTO成员实现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视与摩擦的重要基础。
按GATS第16条的规定,凡是经过谈判达成协议,同意开放的部门必须列入“承诺表”中,而且还须列明开放的期限、条件和限制,也就是成员方谈判承担义务时可在承诺表中列出不按照国民待遇的安排,包括有关服务提供者的条件、标准或许可等。这些期限、条件和限制一旦列入“承诺表”即为合法,否则即为不合法。此外,GATS还规定了例外条款,也就是GATS也允许对非歧视性原则有一定的背离,如安全例外、一般例外等,可以作为谈判的开价条件,确定减让表的水平。
因此,国民待遇义务也是在上述“承诺表”的基础上确定的。GATS强调“国民待遇”,就是要求东道主成员将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一视同仁”。一般而言,在提出“承诺表”时,应尽量列入有关开放的期限、条件和限制。这一问题应受到重视还有另一个原因,按照GATS第21条的规定,缔约方要修改或取消一项义务,必须在承担义务实施3年以后,而且还有可能要向所有“受影响方”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进行赔偿。尽管GATS第19条规定可以给予发展中国家在开放市场方面适当的灵活性,但并不是说可以随意修改。因此在开放问题上,制定一个长远、周全的计划是必要的。
另外,为了使发展中国家成员更多地参与,GATS规定了一些例外条款和一些保障措施。所谓“一般例外”(第14条)、“安全例外”(第14条附则)是出于保护公共道德、防治欺诈行为或从国家安全出发的措施,“紧急保障措施”(第10条)指承诺达成后发生了未可预见的变化时使用,“垄断及专营服务提供者”(第8条)可以用来控制外国服务提供者垄断国内服务的情况;“补贴”,允许发展中国家可以有一定的灵活度。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会计相关专业服务规则的主要内容
GATS的主要内容包括:(1)定义了4种服务贸易方式,即:跨境服务(cross-border supply)指外国服务者到本国提供服务,无需机构服务;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指本国(地区)消费者或企业到他国(地区)寻求服务,因为它不要求服务消费国(地区)允许服务提供者进入境内,属于简单的服务贸易形式,涉及问题较少;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指外国(地区)机构或个人在本国(地区)设立专业机构,这种方式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指外国(或地区)专业人士以个人身份到本国(地区)执行专业服务。(2)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所有服务,除非有一次性的豁免。(3)国民待遇原则在作出特定承诺的区域生效。(4)国家法令应具有透明度,并设立机构。(5)国内法令应客观合理。(6)相互承认资格。(7)一般不应限制国际支付和转移。(8)单个国家特定的承诺要通过协商进行,并具有约束力。(9)未来的谈判将逐步深化到自由化进程。
GATS适用于所有的服务业,但其中的两章对会计职业影响较大: 一是GATS第六章关于国内法令。规定:(1)政府应合理、客观、公正地运用影响服务业和职业界的法令,以免其成为贸易障碍。(2)资格规定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证要求不应当成为服务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应当分部分制定出更多的规定和规则,以保证这种方法基于客观、透明的标准,不会比保证服务质量所需的规定更繁琐,并且对于许可证规定来说,其本身不会成为服务提供上的限制。在决定对这些原则的遵行情况时,应当考虑国际标准。(3)所有的国家必须具有完整的程序,以证实来自于另一个国家并寻求在其管辖区内执业权利的职业人员的资格。
二是GATS第七章关于资格登记和许可证。规定:(1)各成员可以选择自己的方式,包括通过非双边认定、双边互惠协议或国际协调,来认可外国(或地区)资格和许可证。(2)一个国家(或地区)没有义务必须加入这些协议。但是,如果它决定加入,就必须持续、客观、公正地将其所选择的方式运用到所有寻求职业认定的其他国家(或地区)。(3)鼓励各成员与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建立和采用共同的国际资格和业务标准。
GATS要求每个成员建立一套程序以提供对外国资格的认定。而且,这一程序必须透明,对所有请求资格的人要公平。下列事项应予强调:(1)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职业组织的联系,以评定不同的准则。(2)相对于本地的要求,评定外国(或地区)的教育制度、课程和学位计划的程序。在获取资格前的教育不完全依赖于大学体系的情况下,这一点尤为重要。(3)对外国考试体系的评价,包括考试内容和程序。(4)对执业要求的评价,以及监督和控制执业的方式。(5)建立一个机构复核委员会,以分析上述程序的结果并发布、执行促进外国职业资格认定的计划。这一机构应参照国际标准(如IFAC的IEG9),推荐特别的考试和其他计划以便申请者证明其胜任当地特殊的执业能力要求。
GATS通过制定上述规则的目的是保证外国或与国际合作的服务提供者、事务所和职业人士按照政府法令与其所在国家的同行或竞争者享受同等的权利;消除来自其他国家人士市场准入和执业的歧视性壁垒,尤其是在资格承认方面的壁垒;向所有服务提供者公开政府资格确认方面的规定,从而消除各国包括会计服务在内的服务业对国际贸易和外国投资监管的障碍。
虽然GATS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加以约束,即受影响的外国(地区)服务提供者可以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进行复议,但并没有解决各成员国内法规对外国(地区)服务提供者构成贸易壁垒的问题,要真正取消这些贸易壁垒,仍然任重道远。
尽管如此,解除壁垒还是有途径的,一是制定成员国内法规应遵循的原则;二是基于非歧视原则下的相互承认。
为此,1994年,根据WTO《部长对专业服务的决定》③,建立专业服务工作小组,推动会计职业服务的发展。专业服务工作小组把完善会计职业多边约束机制作为优先考虑的议题,在会计职业服务领域采取措施,使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准则和颁发执照要求不致成为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工作组的工作集中于:(1)制定与市场准入有关的多边纪律,以保证国内法规要求:(A)则依据客观和透明的标准,如提供服务的能力;(B)不得存在比为保证服务质量所必须的限度更难的负担,从而便利会计服务的有效自由化。(2)国际标准的适用。
本文标签:山东自考 毕业论文 WTO有关会计相关专业服务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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