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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迅速发展,并取得较好成绩,但也出现些严重的质量问题:1994年,海南某会计师事务所因为“中水(海南)长城”国际投资集团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被撤销;1998年,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因为“琼民源”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均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1998年,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因为成都“红光实业”出具有严重虚假内容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含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
对这些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事务所都是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海南“琼民源”提供服务的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曾是这批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佼佼者,却为存在严重虚假陈述的“琼民源”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笔者试从如何提高CPA审计质量的角度谈谈个人的想法,供参考。
一、继续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风险意识
保证审计质量重要的一点是要把审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联系起来,这就要建立一个能够保持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之间以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为基础的利益约束机制,也就是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的体制。把责任分解到注册会计师个人,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风险意识,从而提高注册会计师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压力和动力。
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也有几年的实践,特别是1998年开始的“脱钩改制”,到1999年年底已基本完成。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后,改为“普通合伙制”和“有限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这次“脱钩改制”虽然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风险意识,带来了积极的效应,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必须继续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针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和参考国外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对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跟踪和调研工作,促使这种类型的合伙制早日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普遍实行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多数为有限责任制,这种组织形式使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执业风险较小,与注册会计师应受到的社会责任约束以及社会对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不相称。因此应大力发展合伙制,尤其是有限责任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它的最大特点在于,既融入了合伙制和有限公司制事务所的优点,又摒弃了它们的不足。这种体制,是为顺应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于90年代初期兴起的。目前,“五大”国际会计公司在美国的执业机构已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这种体制,我国主要的实践是在贵阳特区,目前在贵阳共有25家选择这种体制。由于我国已经加入WTO,伴随而来的必将是我国服务市场的开放,会计服务等中介服务是服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同时,我国自己若没有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不仅要将很大份额的服务市场拱手让与国际服务机构,而且审计和监督中外方大中型工商企业的大权也将可能落在外国服务机构之手,直接或间接对民族利益造成影响。同时,也会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队伍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走出国门,坐失参与国际中介服务竞争的机遇。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将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促使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早日出台。
(二)建议适当发展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适当发展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这很有必要。个人事务所虽然规模小,业务范围易受限制,但由于可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中小工商企业和非审计的会计业务增加的需要,能够弥补大型事务所不愿或无暇承办小型业务的缺憾;同时,个人独资的无限责任和个人其他财产连带责任也能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个人独资的执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不仅能使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质量上能得到保证,而且可以减少工商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上的虚假行为,顺应了市场机制的需要;另外,有国外的可供借鉴。在借鉴国外个人创办独资会计师事务所经验的同时,也将会吸引一批在国外知名会计公司工作的、获得发达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中国公民到国内兴办事务所,开通高级人才的引进渠道。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
要使合伙制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顺利实施,还需建立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与他人共有财产分割制度。因为,无论是普通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合伙制,合伙人承担责任过程都会涉及个人财产或其与他人的共有财产的问题,如果没能相应建立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的分割制度,在合伙制度实施过程中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义务就往往难于兑现,使应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规避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从而削弱合伙制对风险责任的约束力,或造成超越承担范围,株连到无辜的其他人,使其法律条款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在实施合伙制的同时,必须逐步建立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其与他人共有财产分割制度与之配套,才能确保合伙制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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