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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几个问题

整理编辑: 山东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4 14:20:53

阅读量:


摘要:
 自农村改革、家庭承包后,各级组织一直不断地在寻求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突破口,力求取得土地适度规模效益,着力提高农民多种经营专业化水平,努力增强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但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尤其是专业合作组织,总是建了又散、散了又建,即使建起来也形不成规范的组织和稳健的机制。因此,有的专家呼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进行立法,有的地方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规性条例,有的形成党委、政府的性意见,大家都想在农民“合作”二字上做文章,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民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农村区域发展能力。笔者认为,“合作”不是中国农民共同富裕的唯一捷径,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一种组织形态,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
 需要注意和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 充分认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殊性
 二、 务必尊重农民合作的创造和选择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要立足本地实际情况,放眼世界发展趋势。
 1、注重体制创新,但不讲究形式。坚持农民合作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允许私营企业的扩展,引导合伙企业的延伸,扶持股份合作实体的发展,鼓励生产环节、产业链节、销售支节等各式各样的合作。只要这种合作能被农民接受,我们就支持它;只要这种合作有比较效益,我们就引导它;只要这种合作体现先进生产力,我们就扶持它。
 2、总结典型,但不强推硬扭。大千世界,环球一体,典型就是“点型”。现代的农民大多是进城打工“深造”的农民,他们的见识和素质已经不是人民公社年代的农民。
 3、制定示范章程,但不千篇一律。示范也是“试范”。不赞成用硬性的“条文”捆住农民的手脚。我国的农民对合作化、合作社、大集体、小集体、共合共作、以及车股机股的教训够多的,怎么样合作,农民自己最有发言权,更有选择权。
 三、 切实推进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关键词:农民 合作组织 探讨 

 自农村改革、家庭承包后,各级组织一直不断地在寻求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突破口,力求取得土地适度规模效益,着力提高农民多种经营专业化水平,努力增强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但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尤其是专业合作组织,总是建了又散、散了又建,即使建起来也形不成规范的组织和稳健的机制。因此,有的专家呼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进行立法,有的地方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规性条例,有的形成党委、政府的性意见,大家都想在农民“合作”二字上做文章,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民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农村区域发展能力。笔者认为需要注意和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 充分认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殊性
 
 从本质上讲,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劳动者联合和资本联合的二重性。这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共性所在。其个性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基于劳动者、资本、技术、土地、资源等生产要素联合的混合经济形态,有经营方式的联合,有销售环节的合作,有产业链节的互助,有合作经营的成份,有私营企业的形式,有看得见的合作组织机构,有看不见的合作经营机制。分析归纳起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特殊性有以几点:
 (1)区域性。从合作场地或范围来讲,它是自然村落或其邻近区域农民的合作。这种合作体现能人的带动作用和聚合效应。如,宋庄村的足球加工,产品两头在外,能人负责技术指导和销售。
 (2)专业性。相对于社区性合作组织而言,它具有专业性,跨区域合作,跨行业经营。它是农民依托项目和技术,以专业户为核心,自愿联合或组织起来的专业群体。如农贸市场上的蔬菜、水产品、果品等批发和零售经营者,联合采购进货,回市场分散销售。
 (3)合伙性。与乡镇企业和合伙企业联系起来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合伙性”经济形态。薛桥村的四季鹅专业合作组织,合作者自养鹅,又贩鹅。合作机制是分户收购、联合销售。各户收购老鹅后联合派车或租车运往杭州、苏州等到大中城市销售。在销售环节上是“轮流坐庄”,即大家轮流做销售代表,统一代销费用,账务结算笔笔清。从合作社的角度讲,他们是“自愿参加,自由退出,能者为头,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其章程都是约定俗成的。从合伙企业角度讲,他们是“按次出资(运输费等),合作经营,一次分成,不留积累”。
 (4)私营性。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看,客观上具有私营性。它是以个体私营企业或专业大户为载体,以资金、技术为纽带而形成的联合体。例如,农村粮油、木材等农产品加工小规模个体私营企业,农忙服从田间作业,农闲组织农民生产加工,投资经营的农民和就地打工的农民形成一种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
 (5)松散性。相对于传统的合作社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松散性,组织形式灵活,合作机制方便,利益分配不等,是能人主载的劳动者的合作。如制砖专业队、建筑包工队这一类合作组织,按所承担的资产责任和技术责任分配所得,工头得大头,小工得小头,来者自愿,去者自由。
 (6)混合性。混合性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特征。在生产关系方面体现“自愿、互利、自由、平等”的合作组织原则;在分配制度方面体现“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利益关系;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行为;有雇佣和被雇用的私营经济成分。合作形式“灵活”,合作机制“有效”,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显著特征。合作的趋势:一方面向规范的专业合作社转化,一方面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化。顺其自然,因势利导,是我们的正确对策。
 
 二、 务必尊重农民合作的创造和选择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要立足本地实际情况,放眼世界发展趋势。从本地情况看,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立法的条件还不成熟。目前还少有比较规范、常态和成功运作的专业合作社,就连农村信用合作社也是依托政府扶持,并按商业银行机制运行的。从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看,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典型的合作社也得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化。乡镇企业、专业大户、私营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已经逐步取代合作社的职能。我们合作社建设,从试点探索到典型推广的步伐赶不上农村经济发展变化的形势。所以说,农民合作社建设必须适应经济发展规律。
 1、注重体制创新,但不讲究形式。坚持农民合作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允许私营企业的扩展,引导合伙企业的延伸,扶持股份合作实体的发展,鼓励生产环节、产业链节、销售支节等各式各样的合作。只要这种合作能被农民接受,我们就支持它;只要这种合作有比较效益,我们就引导它;只要这种合作体现先进生产力,我们就扶持它。
 2、总结典型经验,但不强推硬扭。大千世界,环球一体,典型就是“点型”。现代的农民大多是进城打工“深造”的农民,他们的见识和素质已经不是人民公社年代的农民。
 3、制定示范章程,但不千篇一律。示范也是“试范”。不赞成用硬性的“条文”捆住农民的手脚。我国的农民对合作化、合作社、大集体、小集体、共合共作、以及车股机股的经验教训够多的,怎么样合作,农民自己最有发言权,更有选择权。
 
 三、 切实推进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第一,依法引导和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引导农民专业组织依照各类企业有关条件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允许农民专业协会、农村民间协作团体,参照有关条件进行“社团”登记。支持农民以“专业合作社”的名义进行工商登记。政府要加强对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和服务,主要是依法引导,主动协调,业务辅导,财务监督。对一些具有合作机制,但没有书面章程的专业合作组织,也要鼓励和引导,不要强求一律的组织形式。
 第二,科学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本来就是一个“混血儿”,不要强调它的所有制性质。在统计上,可比照乡镇企业确定统计口径,尽量体现科学内含。有关部门可按照行业分类指导,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引导他们健康发展。
 第三,着实加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投入。引导和规范农民专业组织建设需要政府投入。已建的合作组织,没有财政补贴就难以规范运转;新建合作社,没有引子钱也难以启动;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和发展,需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没有财政的投入就难以留住人才。政府投入是农民合作的“跳板”。扶持农民合作组织建设就是扶持农村先进生产力。
第四,切实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时代特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要与时俱进,落实科学发展观。既要汲取合作社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又要借鉴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既要借鉴世界合作社的典范,又要符合本地农民的客观要求。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作原理和有效实践,如,企业+农户,大户+小户,专业户+帮工,社区合作+专业合作,都是中国农民专业组织的有效形式。
 总之,“合作”不是中国农民共同富裕的唯一捷径,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一种组织形态,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

作者单位:
 江苏省洪泽县农工办
 洪泽县东双沟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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