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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探讨了国际贸易理论、贸易实务和开放经济下的工业之间的关系,并特别注意于在讨论中曾被误解的理论的教训的三个领域。作者认为关税改革的“多面规则”为降低高关税提供了理由,但都没有向统一化方面迈进,特别地没有提高低关税。作者认为,在单边、多边或者在关税同盟的情况下,关税改革的基本原则都是一样的。最后,作者认为战略性贸易政策并不是给高技术产业提供补贴的理由。
一、引 言
对相关经济理论的理解的需要是经济决策的众多困难之一。在本文中我要运用最近在国际贸易工作中碰到的几个例子来阐述从理论到政策建议这一过程中的不易察觉而又非常微妙的步骤。
让我首先提出下列三个政策性的问题,作为一个大的背景:1、 在一个开放型的小国经济中,什么样的关税变化会提高福利。2、一个国家应该是单边地或只是多边地实现贸易自由化。3、 对那些出口导向型的高技术企业应该给予出口补贴吗?
我认为,这些问题不言而喻都是很重要的,又是很令人感兴趣的。它们在许多实实在在的情况下被提出,而且,许多非经济学界人士都在关注着这些问题的答案。作为对比,请考虑以下三个理论性问题:1、关税改革模式中是否应该包含货币因素?2、有多少种回异的关税改革理论?3、政府是否比企业具有更大的承提义务权限很明显, 这些并不是那些非经济学界人士经常碰到的问题。我甚至认为许多经济学家也会说这些问题是枯燥和不感兴趣的。他们对书本过分关注而对现实世界熟视无睹这一点表明,只有那些专家,或那些喜欢打破砂锅问到底的人才会去关心这些问题的答案。
然而,正如我想指出的,上述三个理论性问题的答案,与按我们现在所能给予的三个政策性问题的答案是紧密相关的。此外,我认为,对相关理论的微妙之处的误解可能会导致一种即使不是完全错误的也会是误导性的政策主张。我称之为“误解”而非“错误”是因为,作为一个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士,我们能探寻出一些逻辑性错误,而我在下面所评论的文献中不存在此类错误。然而,我们也有可能在判定运用理论成果所需的条件这一点上不太敏感。我会在接下来的三个部分中予以阐述。每一部分讨论上面提出的三个政策性问题中的一个,每一部分都关注着文献中那些要么冗长乏味,要么疑点重重的观点。
二、开放型小国经济中的关税改革: 我考虑的第一个题目是关于一个无法对外部的价格实施影响的完全竞争经济条件下的关税改革。自从哈塔(1977)和其他人的著作出现之后,这一领域的主要结论已经众所周知。在缺乏外部效应或对保护的“非经济性”动机情况下,这种开放型小国经济是不应该征收关税的。如果征收的话,最优政策就是废除它。如果取消关税不可行,有两种“渐进式”的变化可以保证福利增加。其一是统一的大幅度关税削减;其二是进行“多面”改革,也就是说简化关税结构的改革。在实际运作中,(受下文中我将讨论的可替代性条件的限制),这种多面改革规则被广泛地推广和应用,世界银行经常将其用于证明那些减少关税结构变化的关税改革的成功。这种关税结构调整是,既把那些特别高的关税调低,又把特别低的关税调高。
这些政策建议到底有什么样的理论依据呢?为考虑这一点,我需要对关税改革理论作一个回顾。在此之前,我想请大家注意在无货币因素条件下的模型中在有关文献中的三个结论。这些结论都是正确的,然而在以后的部分中我以为它们在政策建议中并没有什么帮助。因此,我称之为“POMP”,也就是“存在误导可能的命题”。它们是:
POMP1:按公式dτ=δπ[*]-ετ,δ+ε>0进行的关税变化一定能够增加福利水平。π和τ[*] 分别是特定关税向量和所有商品的世界价格,而δ和ε是两个任意的数量。因此POMPI表明, 如果关税按世界价格同比例的增减,那么福利就会增加。
POMP2:总会存在着一种导致福利增加的关税提高情况。 这纯粹是POMPI的一个推论,令ε为0,那么关税的变化就依公式dτ=δπ[*]>0进行。
POMP3:如果所选商品可以完全替代其它所有商品, 那么最低税率的提高就会增加福利水平。
这些就是我要说的POMPs。为了使我的评说有理有据。 有必要先介绍一下关税改革的基本理论。
1、 有货币因素下小国开放型经济的关税改革。 我所考虑的这个小国开放型经济, 消费并生产n+1种商品, 并以固定的世界价格进行贸易。我暂选定一种商品作为计算的基本商品,用0来指明,并分别以P和P[*]分别地来表示非用作计算的商品的国内和世界价格的n+1向量。用单个函数来总括消费者和厂商的行为,这样就十分便利。依据尼亚里和施维伯格(1986)的做法,我们称之为贸易支出函数,以此来显示消费者支出与国民生产总值之间的差异。他们转过来分别地等于标准支出函数和国民生产总值函数:
E(p,u)≡e(p,u)-g(p) (1)
这个函数包含一系列假定:消费者支出是单个效用最大化个人的决策的结果;所有的商品和要素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效率高的部门间的要素流动没有任何障碍。这些假定是标准的,但仍然夸大的。只有在专门研究贸易政策对提高效率的贡献度时,这些假定才能证明是合理的。贸易支出函数的方便性在于它的价格导数(用下标“p ”表示)等于该国的补偿的净进口需求涵数:
E[,p](p,u)=e[,p](p,u)-g[,p](p)=m(p,u) (2)
(因为根据谢泼德和霍特林的辅助定理,e[,p]和g[,p]分别等于该国的消费和净产出两个向量。)此外,这些进口需求函数是标准的模式:替代矩阵S≡-E[,pp]=-m[,p]可假定为正确定的。最后,贸易支出函数和家庭支出函数下的效用导数是相等的。因此,E[,u]=e[,u],这样就比较方便用的边际成本标准化以使它与当初的边际成本相等;同时E[,pu]│E[,u]=X[,1],是马歇尔收入导数的向量。
我们现在可以来总括一下关税扭曲情况下的开放型小国经济的场所。首先,国内价格等于世界价格加上关税(根据定义,用作计算的商品“0”是免税的。因此p[,0]=p[,0][*]=1:
p=p[*]+t (3)
其次,关税收入的是无成本地重新分配,并且关税收入等于私营部门的净支出:
E(p,u)=t'(m) (4)
式中用一撇来表示向量的变换。对等式(2)到(4)进行完全微分就给出了一个开放型小国经济下关税变化的福利效应的基本表达式:
(1-t'x[,1])du=-t'Sdt (5)
等式左边的福利变化系数可以假定为正数:否则的话,政府可以对私人部门征收一笔一次性税收以提高福利水平并破坏其继续进行。因此我们的关心是式(5)的右边。
统一减税的结果马上就可得出。因为S是正确定的,按dt=-εt,ε>0进行的关税变化肯定会增加福利。然而更困难的问题是如果关税变化并不是等比例的,那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这就是为什么要引入多面规则的原因。
要得到多面改革的结果,需要将关税向量分解为t[,1] (一个标量)和t[,2];并假定t[,2]是固定的。按运算规则将矩阵S 分解为子矩阵,使式(5)变为:
(1-t'X[,1])du=-(t[,1]S[,11]+t'[,2]S[,21])dt[,1]
(6)
=-〔t[,1]+t'[ ,2]S[ ,21]S[ ,11][-1]〕S[ ,1
1]dt[,1] (7)
现在,如果我们把从量关税t[,i]转换为从价关税,r[,i]=t[,i]/p[,i],并运用在所有价格(P0,P)下E的线性同质性,该等式可变为:
(1-t'x[,1])du=-(r[ ,1]-Σω[ ,il]r[ ,i])p[ ,1]S [ , 11
i≠1
]dt[,1] (8)
前面已经讲过,S[,11]是一个正数,这个等式表明,如果商品1 的关税率大于其它所有商品(包括用作计算的商品)的关税率的加权平均,那么对商品1(dt[,1]<0)。关税减让可以提高福利。我们就在这里引入可替代性。除非所有权数ω[,il]都是正值,否则式(8)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加权平均数。这就要求商品1 是每一种其它商品的一般均衡净替代品:当且仅当S[,il]<0时,ω[,il]>0。因此, 我们最终得出可关于多面规则的陈述:
命题1。如果商品1的关税率是最高r,通过降低r[,1]以增加税利的充分条件是商品1可以作为所有其他商品的净替代品。注意,对于商品1 作为所有其他商品的净替代品这一要求是一个超强的充分条件。要求具备的条件是r[,1]>Σω[,il]r[,i]。例如, 互补性本身(某种ω[,il]<0)并不成问题。如果讨论中的商品对于一些是有足够地强的互补性,而这些商品对其他商品而言由于高关税也有很强的替代性,那么降低最高关税只会导致福利的减少。
2、 在没有可作计算的商品条件下小国开放型经济的关税改革 我们已经回顾了明确选定某一商品作为计算的商品时的关税改革的理论,现在让我们来用同样的模型及同样的思路,但是运用一套对称地对待所有n+1种商品的记号。这当然不会改变实质的结果。然而这可以为各种误解开拓道路。
因为模型未变,对模型本身的说明前面已提及,有再赘述。另外,还有一点就是,我用希腊字母代表(n+1)×1向量,这里面也包括了用作计算的商品。因此,与等式(2)和(4)并行的是超额需求等于净进口额的式子:
E[,π](π,u)=μ; (9)
国内价格等于世界市场价格加上关税:
π=π[ *]+τ,π={p[ ,0],p},π[*]={p[,0][*],p[*]},
τ={t[,0],t}; (10)
同时世界价格下的净支出为零:
π[*]'μ=0, μ={m[,0],m} (11)
完全微分计算后,得到的结果与式(5)稍微不同:
π[*]'X[,1]du=π[*]'S[,ππ]dτ, (12)
其中,X[,1]代表所有商品需求量的收入导致的(n+1)×1个向量,而S[,ππ]代表价格反应的(n+1)×(n+1)矩阵,这是半确定的。如前面一样,我们假定du、π[*]、X[,1]的系数是正的,这样,关税改革的效率就依式子右边的条件而定。
为什么“POMP3”是潜在的误导 我们现在可以来看一看为什么我一开始列举的那些理论作为“潜在的误导”来描述。首先看一看POMP1,它讲的是按dτ=δπ[*]-ετ模式进行的关税改革一定会增加福利。用该表达式消去式(12)中的dτ项,可以很容易地证明这个结果。但这倒底证明了什么呢?从式(10)中可看出,命题中特指的那种关税改革dτ=δπ[*]-ετ与dτ=δπ-(δ+ε)τ是一样的; 用文字来说,这种改革与根据国内价格成比例地按δ提高所有关税,然后根据初始价值成比例地按δ+ε降低关税的做法是一样的。其中唯一的难点在于,既然依据国内价格成比例地提高所有关税并没有改变相对价格,这也就不会影响任何真实的量。特别是它对福利没有什么影响!它所做的只是对国内价格的重新定价:换一种说法就是在计算上做出些改变。因此,dτ=δπ[*]-ετ模式的关税变化就等于按比例地将关税不多不少正好降低(δ+ε)%:POMP1 只是对统一关税减论规则的重新陈述。
这样的论证同样适用于POMP2。从技术角度来看, 如果按世界价格成比例地提高所有关税,福利也会增加,这是没有错的。但是,这种关税变化按前面提到的模式,其中δ>0,ε=0实际上是将关税统一降低δ%。
最后,POMP3是怎样一种情况呢? 既然从已知的论证中我们可以清楚所有n+1种商品的作用,因此没有必要再对多面规则进行第二次证明。如式(8)所示,假设商品1的关税率比其它任何商品的关税率都低,同时商品1又可以作为这些货物的净替代品,那么如果提高商品1的关税率,福利毫无疑问会增加。但是,由于没有一种可计算的商品,“提高最低关税”又指的是什么呢?这个最低关税或者是个负值,或者不是。如果它是个负值,那么它实际上就是进口“补贴”,而“提高”它实质上是在消除扭曲,因为补贴率正在变得越来越接近于0。另外一方面,如果最低关税不足负值,那么我们就可以在不产生任何真正的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按我们已提到的方式重新给所有国内价格定价,直到某种关税率降到0。现在,提高这种税率,等于对所有货物的关税进行等比例的降低是同质性的。在这种情况下,POMP3(正如POMP1和2一样), 也只是对统一减税规则的另一种解释。
总而言之,我必须强调的是,最早提出这些命题的文章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而我所评论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然而我认为,这一类型的命题,在试图为扭曲的小型开放经济提高关税提供案例的同时,带来的却都是潜在的危害。比如,世界银行似乎已经在它的撒哈拉南的非洲的一套体制援助计划中实施的这种建议。当然提高某些关税的做法也许有别的说得过去的理由:希望避免关税收入的损失就是一种可能。然而,至少在我在此分析的模型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说他们无法给出提高关税的理由。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总有许多商品(例如出口品)在贸易扭曲情况下是零税率甚至是负税率,因此在提高一种低税率(但要为正税率)时,多面关税改革所运用的条件就不一定能站得住脚。
三、贸易政策的单边改革与多边改革: 我回顾的第二个题目是关于多边的关税变化的。这里我并不想说些文献中存在着可能产生误导的结论,而是想说明人们没有正确评价在这些明显不同的结论之内的一些相似性。因此,我用“ARTs”来表示“可能是冗长累赘的理论”。请考虑以下几点:
ART1:在一个小国开放经济中按比例地降低关税会提高福利水平。
ART2:在可替代性情况下,一个小国开放经济中关税的多面改革会提高福利水平。
ART3:在所有国家都实行成比例的关税削减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ART4:在可替代情况下,各国都进行关税的多面改革是帕累托改进。
ART5:如果一个国家集团将它的净外部的贸易额固定,那么就存在一种帕累托改进式的关税形成。
ART1和2 重复了我们在第二节中讨论过的小型开放经济中的两种结论。我已经指出(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二者都是可增进福利的关税变化的一般表达式(5)的特殊形式。对比之下,ART3和4则与一个十分不同的重要问题有关,这一问题首先由瓦尼克(1964)探讨过:在什么情况下世界各国协调一致的关税改革会使各国福利都得到提高?最后,ART5讨论的是另一个问题,即如何描述那些能保证某个关税同盟的各成员国的福利水平得以增加的关税变化。在整个关税同盟的理论中。奥耶马—肯普—黄理论是为数不多的简单明了的结果之一。
如同上一节,我首先从概述一个分析的框架着手。幸运的是,其中大量必需的工作已经完成。我们来探讨一下一个由许多国家组成的世界,这些国家分别用j=1,…,m表示,每个国家都和第二节的小国开放经济下的讨论是一样的,因此每个国家(用上标j 表示)的净进口额都等于其贸易支出函数的导数:
E[j][,p]=(p[j],u[j])=m[j],j=1,…,m; (13)
国内价格等于世界价格加上关税:
p[j]=p[*]+t[j],j=1,…,m; (14)
净国内花用等于关税收入:
E[j](p[j],u[j])=t[j]'m[j],j=1,…,m. (15)
这就为3m个国别内生变量提供了3m个方程,这些变量分别为{u[j]},{p[j]},{m[j]}。再加上世界市场的必须扫清的要求:
Σm[k]=0 (16)
k
这样就可以得到世界均衡的说明。最后一个方程决定剩下的未知数p[*]的值。
要想全面完整地求解这个模型是很复杂的。幸好我们不必这样做,因为我们所需要的只是找到能够带来帕累托改进的关税变化。首先,像在小国开放型经济案例那样对式(13)到(15)进行约分,然后求出所有国家的总数:
Σ(1-t[j]'x[j][,I])du[j]=-Σt[j]'S[j]dp[j] (17)
j j
很明显,式中已将第二节中的那套符号延伸应用至多国的情况下。(例如,j国的替代矩阵是S[j]≡-E[j][,pp])。为了进一步加以简化,我们需要一个世界价格变化的表达式,这可以通过对式(16)求约分得出:
dp[*]=S[-1]Σ(x[k][,I]du[k]-S[k]dt[k]) (18)
k
这里S≡ΣS[k]是世界替代矩阵。最后,代入式(17 )得到下列条件:
Σ(1-T[j]'x[j][,I])du[j]=ΣT[j]'S[j]dt[j] (19)
j j
其中T[j]'=t[j]'-Σt[k]'S[k]S[-1] (20)
k
在这一节中,式(19)是最为关键的一个式子。我特意用一套能够显示它与小国开放型经济条件下的等式(5 )的相似性的符号来表述它,然而式(19)与式(5)在两个方面存在着很明显的差异。首先, 式子左边并不是一国效用的变化,而是各国效用变化的加权之和。这是因为我们所需要的只是那些能够带来帕累托改进的关税变化,换言之,就是那些能保证全球场可获得收益的关税变化。将这些收益真正地转化为帕累托改进要求能够获得一次总付的国际转让。假设可以进行一次总付的国际转让,我们就可以标示du[j]的系数。这个系数应为正数,否则的话,只需将用作计算的商品从系数为负的国家转移至系数为正的国家就可以实现帕累托改进。
式(19)与小型开放经济式(5)的第二个区别在于, 替代和收入效应在后者中是乘以实际关税t,而在前者中是乘以T[j],即各国关税与全球加权平均数Σt[k1]s[k]S[-1]的离差。 (权数都是正确定的矩阵,而且共计为同一性矩阵ΣS[k]S[-1]=I)。因此, 在多国情况下,对福利改革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绝对的关税水平,而是相对的关税水平。我将这些T[j]条件称为“影子奖赏”,因为这样就可以很容易地知道它们等于各国国内价格与世界影子价格之差。
现在我们可以考察式(19),立即给出一个大概的结果,这个结果包括全部五个ARTs:
命题2:可能带来帕累托改进的关税改革的应要条件是式(19 )的右边为正。
命题2是一个强有力的结论。它表明,就效率而言,国际间的关税协调总是可取的。进而言之,选择进行关税协调的国家的数量多少并不重要。这既可以是单个某国与世界平均水平的关税协调(如ART1和2 所设想的那样),也可以是全世界所有国家之间的关税协调(如ART3 和4所设想的那样),还可以是许多国家的任何中间的集群之间的关税协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国家的关税结构都是一样的,那么就不可能获得进一步的帕累托收益。这是因为,如果所有国家之间的相对价格是一样的话,那么其共同关税就相当于一次总付的税收,也就没有任何福利成本可言。
很显然,所有5个ARTS都是命题2的推论。ART1和2 都能很容易地得出。在这种情况下,比起世界矩阵S:S[k]S[-1]=0,小国开放经济条件下的替代效应可以忽略不计。将他国的关税忽略不计,就可以象第二节中一样得出统一关税削减和多面关税改革的结果。ART3和4 也可以直接推算出来。唯一的限制条件是,为了保证多国都实现帕累托改进,这些理论必须用式(20)的影子奖赏条件来表达。因此,统一关税削减就要求某一国家的所有关税削减都与影子奖赏同比例地进行;而多面关税改革的要求(在可替代条件下)降低拥有最高影子奖赏率(而不是最高税率)的商品的关税。
最后,ART5,也就是奥耶马—肯普—黄结果,又是如何的呢?形式上,它只是命题2 的另一个推论吧了:如果一个关税同盟的所有成员国的外部贸易额固定的话,那么就存在一种帕累托改进式的关税改革。然而对此的解释却是不同的,因为我们讨论的只是整个世界这个大集合下的一个子集。在推导ART1到4时,我们可以引用式(16 )的微分式Σdm[k]=0,因为世界上再无其它国家; 现在这个做法同样适用(即使Σm[k]=0不再适用),因为这个关税同盟的对外差距可以根据必要进行调整以保证它的对外贸易额不变。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奥耶马—肯普—黄结果的这种解释很有建设性,因为它描述了一系列能够带来持续帕累托改进的内部关税变化,而不只是表明取消所有内部关税(已知固定的外部贸易额)是帕累托改进的。因此,命题2 不仅包含了所有早期的关税改革理论,而且对现有的理论进行了重要的扩展。
四、对高技术企业的补贴 我所要讨论的第三个重要问题是政府是否应该支持高技术的出口导向企业。由于这类企业都是在寡头垄断的行业内竞争,而传统贸易理论基本都侧重于完全竞争的一般均衡模型的分析,故而对寡头垄断基本上没有什么阐述。然而,在过去15年里,战略性贸易政策有了很大的发展,并把现代产业组织理论应用至开放型经济中。在我看来,这些结果都只是一些新奇的理论探索,而并未形成强有力的政策建议。有一部分学者,例如克鲁格曼(1987), 已经就后者作出了一些研究,然而给人的印象好像是在提出新的重要的政策建议。从这些已有的或强或弱的提法中,我挑出了3种,并称之为 “QUARTs”,亦即“可疑的颇似理论的断言”:
QUART1:(《经济学家》1996)出口补贴应给予那些高科技行业的企业。
QUART2:(布兰德1995)对竞争前的变量(如投资或R&D )进行补贴比对平均竞争时期的变量(例如产出或价格)进行补贴更有成效,因为前者更可能是一种战略性的替代。
QUART3:(《经济学家1996》研究与开发的外溢效应强化了补贴的战略性意义。
因此我需要花一点时间对这个理论作一点说明,以此来表达我的观点。我将集中于阐述布兰德和斯潘塞(1985)的典范的模型,它考察了将其所有产出都出口的国内企业(因此国内消费可以忽略不计)给予补贴以使其与国外的对手展开竞争的案例。
1、在一个期间双头垄断下的最优出口补贴 QUART1 和布兰德和斯潘塞(1985)的基本结果很相似。他们指出,如果本国与外国企业参与一个库诺特博弈,那么出口补贴是最优选择。这个结果随后地已表明它对于这个模型的很多假设的放宽都很敏感(这一事实《经济学家》已清楚地意识到了)。例如,如果各企业所参与的是伯兰特确定价格博弈而不是库诺特确定数量博弈,那么得出的结果正好相反。为了看清这一点,可以考虑一个一般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各企业选择一种不确定的“行动”,可以是产出也可以是价格,我们用a代表本国公司,b代表外国公司(这种做法与布兰德1995年的做法是一致的)。本国公司的利润等于它的来自生产与销售的净收入,R(a、b),加上它以S比率所获得的补贴收入: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paper.stu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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