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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致高等教育自考考生一封信

整理编辑: 山东自考网

发布时间:2020-12-26 12:08:50

阅读量:

  各位考生朋友:大家好!

  高等教育自考为国家级教育考试,为保障考试顺利进行,现将考试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1、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请考生务必提前到达考点,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经主考允许方可交卷出场。

  2、考前一周,请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http://www.sdzk.gov.cn打印考试通知单,考试时凭考试通知单、二代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

  3、考生务必注意考试过程当中的乘车安全,请乘坐正规交通运输部门的车辆。

  4、严禁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严禁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对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进行处理并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5、《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7、自2016年4月起,在参加每门课程考试过程中采集考生笔迹信息,并随合格成绩记入考生考籍档案,对于未按要求填写笔迹确认部分内容以及未在试卷上签名的考生,按照有关要求,将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8、提醒各位考生不要相信网上叫卖的试题和答案,以免上当受骗。本次考试全部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所有考点均配备手机屏蔽仪、无线电设备检测设备和金属探测器,开通电子监控系统;省、市、区三级检查人员将深入各考点进行驻点巡查,严厉查处违纪作弊行为。

  祝广大考生取得优异成绩!

  烟台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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