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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自考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全国高等教育自考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考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考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考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考查合格的“考查”课程和民办高校的“校考课程”不属免考范围。
第三条 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考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A:专科;B:独立本科段;C:本科(分为基础科段、本科段)。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考课程结构分类:
1、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政治经济学(财)不属于公共政治课];
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物理(工);
3、专业基础课;
4、专业课。
第六条 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高校期间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考专科及专科以上相同名称的公共政治课。
1、已学过“哲学”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已学过“政治经济学”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98年及以后入学的各类高校专科在校生及毕业生,公共政治课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育自考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4、98年及以后入学的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生及毕业生,公共政治课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育自考专、本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第七条 数学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考可免考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考试合格的,报考高等教育自考可免考专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考试合格的,报考高等教育自考可免考专科及本科高等数学课程。
第八条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考可以免考物理(工):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学过“物理”或“普通物理”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2.物理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第九条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考,可以免考大学语文: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2、汉语言文学、新闻、文秘及相近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第十条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考,可以免考公共外语[英语(一)、英语(二)]:
1、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2、获得大学外语国家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
3、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
4、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2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3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
第十一条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考,可以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或“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并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2、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3、获得自考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4、获得自考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各模块之一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5.获得自考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第十二条 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免考:
1、高等教育自考毕业生,报考第二专业专科或本科,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2、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考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3、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考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第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考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授课时间的18个学时。
第十四条 各类高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考,可以免考已学完且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
第十五条 外省(市、自治区)籍的人员,按要转考的有关规定转入我省参加高等教育自考者,已经达到我省某专业高等教育自考专科或本科毕业要求的,按照我省高等教育自考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其免考课程也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已获得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参加高等教育自考本科专业的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于同学科门类的,只颁发新专业的毕业证书,不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课程免考的手续:先由考生根据免考的要求,向其所在市自考办公室提出免考课程的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原始证件,经市自考办公室初审后,报省自考办公室审批。具体办法、要求和时间按山东省自考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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