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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转考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整理编辑: 山东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08: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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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自考委员会决定,凡全国自考委停止办理毕业证的专业,如尚未毕业的在籍考生,可转入相近专业或其他专业继续参加考试。 考生转专业后,按所报新专业重新办理准考证,原准考证作废,但此证与单科成绩合格证一样,应妥善保存以备毕业时查用。原专业已考试合格课程与新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同(或高于)的,可不再重复考试。

  参加自考可以改报专业,但由各地自考办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从严掌握。   考生因工作岗位变动、专业不对口等原因确需改报(转)专业,申请者应持 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书,在报名前向所在地市自考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地市自考办公室签署意见,报省自考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改报专业。跨省转考者,在转入省无原报考专业的,经转入省考办同意后,可改报相近专业参加考试。   经全国考委批准停考的专业,在籍考生可改报相近或其它专业。经批准予以改报专业的考生,原准考证注销作废,换发新证。考生原已合格的课程,如与新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一致的,可以免考。   具体转考免考手续,各个省市不同,233网校编辑强烈推荐考生致电当地所在自考办公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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