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自考网 | 网站为考生提供山东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为准。
| |
微信订阅

山东自考网微信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招生咨询08:00-24:00

微信公众号

咨询老师

微信扫一扫
山东自考网在线咨询电话
【热点】 山东省自考管理系统 成绩查询系统 准考证打印入口 自考日程 免考申请 转考申请 实践考核 毕业申请 学位申请 论文答辩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在线咨询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整理编辑: 山东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9:27

阅读量: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1、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实用性,包括美国在内不少国家一度尝试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但障碍很多:
  (1)软件的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标准难以确定;(转于自考365)
  (2)软件数量之多、发展之快与手续复杂、耗时长久的专利审查程序格格不入;
  (3)以数字、符号组成的软件的性质与一般的发明专利也有很多差别。
  2、以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有如下优点:
  (1)该保护在国际上达成共识,有助于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有效保护;
  (2)在保护方式上,由于著作权的取得比较方便、简捷,所以计算机程序能迅速得到保护;(3)在诉讼中,权利人可根据著作权法迅速有效地采取控制盗版的措施。
  二、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保护条件
  1、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2、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3、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
  4、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1)原创性;
  (2)固定性。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合作开发。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有事先约定则依约定,无约定则开发者共同所有,可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别行使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2、委托开发。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由书面协议约定,无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享有。
  3、指定开发。指定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有约定依约定,未明确规定的,著作权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享有。
  4、职务开发。针对本职工作进行开发且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软件著作权属于单位,但单位可对开发人予以奖励。
  5、非职务开发。若非为执行单位任务且未使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则著作权归开发者本人。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
  (一)内容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复制权
  5、发行权
  6、出租权
  7、信息网络传播权(转于自考365)
  8、翻译权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期限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五、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1、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2、无论计算机软件是否登记,其著作权人在权利受侵害时均有权请求行政处理或提起诉讼。
  六、侵犯计算机软件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小编提示:添加【山东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即可了解2023年山东自考政策资讯自考报名流程准考证打印方法成绩查询时间以及领取历年真题资料个人专属备考方案等相关信息!

添加山东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在线咨询报名报考等相关问题
(添加“山东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在线咨询报名报考等相关问题)

填写下方信息,立即领取山东自考《备考方案》!

《山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站文章内容信息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上一篇:自考管理信息技术考点:面向对象的优点

下一篇:2023年12146安全学原理自考重点知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