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自考网 | 网站为考生提供山东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为准。
| |
微信订阅

山东自考网微信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招生咨询08:00-24:00

微信公众号

咨询老师

微信扫一扫
山东自考网在线咨询电话
【热点】 山东省自考管理系统 成绩查询系统 准考证打印入口 自考日程 免考申请 转考申请 实践考核 毕业申请 学位申请 论文答辩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在线咨询

2006年10月《外国法制史》教学方案第九章

整理编辑: 山东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6:25

阅读量:

 

  第九章 英国法 (6课时)

  教学重点

  普通法、衡平法的概念和特征、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诉讼法的特殊性、英国法的特征

  教学内容

  1、 诺曼征服前英国法的概况

  罗马人的统治和罗马法

  日耳曼人的统治和日耳曼法

  2、 普通法

  ① 概念:中央王室法院(后来是普通法院)的判决

  ② 形成过程:亨利二世司法改革、巡回审判制度

  ③ 基础:日耳曼法、中央司法权

  ④ 特征:A、判例法——遵循先例原则(确立和含义)

  B、程序先于权利——中央司法权的性质、令状制度

  ⑤ 近代的整理和改革:

  A、 英国革命后的改良

  B、 工业革命后的改革

  C、 19世纪70年代的司法改革(最高法院法)

  3、 衡平法

  ① 概念:大法官法院的判决

  ② 形成原因:社会的发展、普通法的僵化和不公正

  ③ 基础:国王的最高司法权、公正理念的至高无上地位(法律为之服务)

  ④ 特征:

  A、 判例法

  B、 重实体,轻程序(以衡平法原则为例)

  ⑤ 英国法与罗马法的关系

  A、 罗马法影响英国法的集中表现在衡平法

  B、 其原因:三方面理解:大法官的人选、大部分所处理案件的性质、罗马法的特征

  C、 罗马法影响的历史观察:

  a、 衡平法是第一次集中的影响

  b、 近代引进大陆的商法是第二次集中的影响

  c、 加入欧共体后是第三次(罗马法的传统)

  d、 总体特征是:精神的、零星的、原则的、时断时续的

  ⑥ 与普通法的关系:

  A、 在内容上是补充性的、次要的

  B、 在形式上是独立的、平行的

  C、 1616年确立的衡平法优先原则

  4、 制定法

  ① 概念: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现代种类两种

  ② 与判例法的关系:

  a、 人为创制的,不是“发现”的

  b、 在中世纪判例法占主导地位

  c、 在近代以来,数量日多、系统化,但仍不占主导地位

  d、 效力高于判例法,但实际在适用中依赖判例法

  ③ 中世纪最主要的制定法:

  a、《自由大宪章》:时间、原因、核心内容、意义

  c、 b 第1、2、3次威斯敏斯条例

  d、 c、《牛津条例》

  5、 宪政制度

  ① 英国宪政制度的意义和特征

  A、 意义:近代宪法之母

  B、 特征:不成文;分散性和多样性;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不需特别的 制定、修改和废除程序

  C、 主要的宪法性文件:

  a. 1679年《人身保护法》

  b. 1689年《权利法案》

  c. 1701年〈王位继承法〉

  d. 1911年〈议会法〉

  D、 宪法的基本原则

  a. 议会主权原则

  b. 分权原则

  c. 责任内阁制

  d. 法治原则

  6、 私法制度

  ① 财产法:

  A、 地产权概念和种类(早期的财产分类)

  B、 1925年的财产法规

  a. 接受罗马法的财产分类方式

  b. 在法律上正式确认土地私有权

  c. 统一财产的继承转让方式

  C、信托制

  a

[1]   

小编提示:添加【山东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即可了解2023年山东自考政策资讯自考报名流程准考证打印方法成绩查询时间以及领取历年真题资料个人专属备考方案等相关信息!

添加山东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在线咨询报名报考等相关问题
(添加“山东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在线咨询报名报考等相关问题)

填写下方信息,立即领取山东自考《备考方案》!

《山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站文章内容信息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上一篇:2006年10月《外国法制史》教学方案第八章

下一篇:2006年10月《外国法制史》教学方案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