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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管理暂行办法

整理编辑: 山东自考网

发布时间:2025-01-03 17:13:00

阅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一步明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的授予范围、授予条件、授予程序等相关工作内容,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鲁教研发[202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范围


  第三条 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和12月。


  (一)6月授予学位的申请范围


  我校上年度6月和12月毕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


  (二)12月授予学位的申请范围


  我校上年度12月和当年6月毕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学习期间各科平均成绩达到65分以上(含65分),毕业论文、免考课程成绩不计入平均成绩。


  (三)毕业论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查重率小于30%。


  (四)外语成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汉语言文学专业除外):


  1、英语考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


  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合格证或笔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


  3、获得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及以上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425分以上(含425分);


  4、已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须与现申请学士学位不属同一批次同一学科门类);


  5、取得国民教育序列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证。


  (五)核心专业课程不得办理顶考或免考。


山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管理暂行办法


  (六)本科段学习期间无考试违纪作弊记录。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五条 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


  第六条 山东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部负责对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的本科毕业生,按照授予条件逐个予以审核,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相关学部学位分委员会评定,然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学校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 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部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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