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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介绍
高等教育自考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形式。且参加自考的考生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不用经过入学考试,即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关的专业,参加该专业课程的学习。经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在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课程的考试后,即可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还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自考的学历受到国家的承认,自考毕业生享有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考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考暂行条例》中也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考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待遇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
二、自考的特点
高等教育自考特点,可归纳为:最大的开放性,广泛的适应性,极大的灵活性,自学方法和社会助学的多样性和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以及以自学、业余为主、工学矛盾小等。如:自考面向全国全民乃至整个社会,无入学条件要求,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报考专业、学习方式、地点不受限制;考一门通过一门,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考试时间、考试次数不受限制,考试不及格可考多次、重复考,直到合格为止等等。
三、什么人能参加自考
1、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教育程度限制。(不限制学历、户口、可在异地报考毕业。)
2、不用经过入学考试。在报名期间直接到各地自考办报名。
3、经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在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课程的考试后,即可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还可以申请成人学士学位。
四、开考次数和命题单位
自考每年举行四次考试,分别在1月、4月、7月、10月份。但并不是每个地区都考四次,有的地区只考4月和10月两次,也有些地区考三次。各地区的报名时间也不相同,要看当地自考办的安排。报考之初,首先要查看当年自己所在省市都在什么时间考哪些课程,来确定自己要报考的科目。
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近年来,各地考办纷纷对高等教育自考考试次数及时间进行了调整,考生年考试机会明显减少。
五、开设自考院校分类
社会助学是连接自学者与国家考试的中间环节,是帮助自学者走向成功的桥梁和纽带。社会助学的组织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高等学校举办的自考助学包括普通高等院校,也包括电视大学、各级党、团、干校等院校。这些学校助学多为可脱产学习的全日制办学形式,学校的教学设施比较齐全,师 资力量雄厚,开办的助学专业也较多,比较适合高中毕业生和非业余学习人员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
2、委托开考部门和用人单位举办的自考助学包括部门组织的学校、培训中心及各种形式的辅导站。这种部门助学的最大优势是把自考助学的专业与发展所需要的人才培养方向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有系统有组织的助学活动,从参学职工的行业特点出发,学习的时间和方式灵活多样,有利于解决工学矛盾,因而更适合在职职工按照从事的工作选好专业,参加助学。
3、社会力量助学这种助学组织多数属于民办大学,有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举办的学校,也有社会有关部门的离退休人员依托有关单位举办的助学学校。
六、及格线和单科合格证
课程考试合格者(所有课程都是60分为及格),考后一个月从自考办取得单科合格证书。(部分省市实施单科合格证有效期为8年)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不限制参加考试的次数。
七、什么专业不可以报考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报考对象有职业上限制的专业只接受部门委培统一招生(如公安系统、医疗机构等)。
八、自考毕业证书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考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考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考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待遇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可以考研,出国留学等。其中澳大利亚、英国的高等学府都承认,世界上有20多个国家承认自考学历。(国外认可我国自考学历的情况简介)
九、自考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高等教育自考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 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 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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