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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证据法的原则
一、了解:
1.证据裁判的历史2.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二、领会:
1.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和例外
(1)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2)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3)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
与其他原则一样,证据裁判原则也存在着例外情形。
2.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这一原则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2)《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3)《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
这一原则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上,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该规定第47条的规定。(2)该规定第55条的规定及第59条第1款的规定。(3)该规定也列举了直接言词原则的例外情形,即该规定第56条规定及第59条第2款规定。
三、掌握:
1.证据法的原则的概念
证据法的原则是指在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的准则。这些原则的功能在于将证据法的保障认识的真理性和正当性这一基本作用进一步细化,是认识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在原则层面上的基本要求。简单地说,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对于证据的调查必须由裁判者直接进行,而且必须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由裁判者根据自己的内心信念进行合理的判断,法律对此不预先加以规定。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遵循的原则,而直接言词原则是对证据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2.证据裁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
(1)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随着诉讼理论的发展,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不断的发展与充实。
(2)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法制国家普遍遵循的诉讼原则。其含义是指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合并而来。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查原则,指法官、陪审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的所有材料。在审判庭上审查证据,检查物证,让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听取法庭辩论,然后据以对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判。此外,法官认定案件只能以原始证据为依据,传来证据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纳作为定案依据。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判原则,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特别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材料的提出和进行辩论,要在法官前以言词及口语形式进行,这样取得的材料,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但两者的侧重点又不一样,直接原则强调法庭直接审理和直接采证,言词原则则强调法庭审理和法庭采证应以言词形式进行。直接审理在通常的情况下,都会以言词形式进行;言词审理通常也要求法官直接审理和听取证人的言词证言,两者相互贯通、相互兼容。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又由于两原则均要求诉讼各方亲自到庭出席审判,法官的裁决须建立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而严禁以控诉方提交的书面卷宗材料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故两原则有其共同的含义和功能,在理论上将它们综合在一起,称为"直接言词原则"。
本文标签:山东自考 法学类 2020年山东自考证据法学章节讲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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