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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东自考证据法学章节讲义(2)

整理编辑: 山东自考网

发布时间:2020-10-17 17:23:02

阅读量:

第一章  绪论

一、了解:

1、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2、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

二、领会:

1、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

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的对立体现在各自表现的内容不同;它们的统一表现于具有共同的目标-------查明案件的真实。二者的一致,这当然是最理想的现实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难以统一,主要是因为理论与实际结合上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1)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取证方式违法。(2)合法获取的证据,经实践证明有少数不具有真实性的内容,没有证据力,但.以合法的证据形式进人诉讼程序。

2、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经验及其规律

总结出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规律性,形成经验性认识,对于指导实践十分有益。

3、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证据学体系的区别

三、掌握:

1、 证据规则的分类

在各种法律事务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事实,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毫无规则的证明是根本不存在的。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证据规则,另一类是非诉讼证据规则 。前者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后者包括各种行政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的规则。证据规则都要由法律以一定方式明确规定,因此,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证据规则的内容往往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采用证据的规则,排除证据的规则,举证和质证的规则、证据价值的规则等。

2、证据、证据力和证明力的概念

证据和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人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所以只有具备证据合法性条件的证据,才能具有证据力,不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的。不过这些证据材料一旦经过查证属实,收集程序合法,即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它就具有证据力,能证明案件中的某一问题,即有关案件事实。因此,由证据材料到证据需要经过对证据材料的识别过程和对其证据力的把握过程。

所谓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它是证据所具有的内在的、本质的属性,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紧密的关系。两者的关系是,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形式要件,证明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所有的证据材料,只有形式合法,内容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才能被采纳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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