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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刑法学》听课笔记(二)

整理编辑: 山东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6:23

阅读量:

 

  缓刑: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缓刑的适用条件:

  1. 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2. 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不能是累犯

  3. 必须是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予关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缓刑的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的撤消:犯新罪 发现“露罪”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期间内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因而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行刑制度。

  包括:刑种的变更、刑期的调整。

  减刑的条件:

  1. 对象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 实质条件: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1. 相对减刑: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2. 绝对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3.限度条件: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对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减刑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裁定予以减刑。

  假释:假释放、假出狱、附条件地释放: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行刑制度。

  假释的条件:

  1. 对象条件:仅限于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罪犯

  2. 执行刑期条件:有期执行1/2以上;无期10年以上。

  3. 实质条件: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对于累犯和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

  1. 适用对象不同:执行一定刑期有悔改表现;身体等

  2. 适用目的不同:鼓励改造;解决不便

  3. 数罪并罚时是否计算刑期不同:不计入;计入

  4. 是否收监的要求不同:不收监;收监

  假释与减刑:

  1. 适用对象不同:有期无期;还包括管制、拘役

  2. 适用次数不同:一次;几次

  3. 适用方法不同:有考验期限;无考验期限

  4. 适用后果不同:释放;继续服刑

  假释与缓刑

  1. 适用对象不同:有期、无期;拘役、三年以下

  2. 适用根据不同:执行期间内的悔改表现;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

  3. 适用时间不同:执行中间;判处同时

  4. 考验期限不同:明确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

  时效和赦免。

  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之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需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分则条文结构由罪名、罪状、法定刑构成。

  罪状:犯罪的状况,即按照犯罪构成的条件进行的具体描述。刑法分则对罪状的表述有:

  1.简单罪状:只写出犯罪的名称

  2.叙明罪状:详细描述犯罪的各主要特征

  3.引证罪状:引证其它法典或本法典的其它条文规定的特征来说明本罪的特征。

  4.空白罪状,参见罪状:没有规定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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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山东自考  法学类  2007年《刑法学》听课笔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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