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自考网 | 网站为考生提供山东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为准。
| |
微信订阅

山东自考网微信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招生咨询08:00-24:00

微信公众号

咨询老师

微信扫一扫
山东自考网在线咨询电话
【热点】 山东省自考管理系统 成绩查询系统 准考证打印入口 自考日程 免考申请 转考申请 实践考核 毕业申请 学位申请 论文答辩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在线咨询

06“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七章

整理编辑: 山东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6:10

阅读量: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一、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1、财政的一般原理:

  (1)财政的概念: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2)财政的特征:

  基本特征:财政的主体是国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财政活动以法律为依据,促进国家实现自身职能

  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财政内容包括财政收入、支出、管理三个部分,并围绕公共欲望这一中心展开。

  引申特征:强制性、非营利性、永续性

  (3)财政的职能:分配收入(最原始、最基本职能)、配置资源、保障稳定

  2、财政法的概念:

  (1)概念: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财政关系。

  (3)特征:国家主体性、法域特定性、调整对象的独特性

  3、财政法的地位: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并且是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的重要部门法

  4、财政法的体系:

  (1)概念:是指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它应当是内外协调的,即对外要求财政法与其他部门法要和谐共处,对内要求组成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要协调互补。

  (2)财政法体系构成:

  广义:预算法(财政法的核心法)、税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

  狭义:不包括税法的财政法体系

  二、预算法律制度:

  1、预算与预算法概念:

  (1)预算的概念:指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2)预算法的概念: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前两者的关系:两者是经济基础

[1]      

小编提示:添加【山东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即可了解2023年山东自考政策资讯自考报名流程准考证打印方法成绩查询时间以及领取历年真题资料个人专属备考方案等相关信息!

添加山东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在线咨询报名报考等相关问题
(添加“山东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在线咨询报名报考等相关问题)

填写下方信息,立即领取山东自考《备考方案》!

《山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站文章内容信息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上一篇:06“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六章

下一篇:06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