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咨询08:00-24:00
微信公众号
咨询老师
一、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1、财政的一般原理:
(1)财政的概念: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2)财政的特征:
基本特征:财政的主体是国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财政活动以法律为依据,促进国家实现自身职能
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财政内容包括财政收入、支出、管理三个部分,并围绕公共欲望这一中心展开。
引申特征:强制性、非营利性、永续性
(3)财政的职能:分配收入(最原始、最基本职能)、配置资源、保障稳定
2、财政法的概念:
(1)概念: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财政关系。
(3)特征:国家主体性、法域特定性、调整对象的独特性
3、财政法的地位: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并且是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的重要部门法
4、财政法的体系:
(1)概念:是指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它应当是内外协调的,即对外要求财政法与其他部门法要和谐共处,对内要求组成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要协调互补。
(2)财政法体系构成:
广义:预算法(财政法的核心法)、税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
狭义:不包括税法的财政法体系
二、预算法律制度:
1、预算与预算法概念:
(1)预算的概念:指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2)预算法的概念: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前两者的关系:两者是经济基础
[1]
本文标签:山东自考 经济类 06“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七章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k.sd.cn)
⊙小编提示:添加【山东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即可了解2023年山东自考政策资讯、自考报名流程、准考证打印方法、成绩查询时间以及领取历年真题资料、个人专属备考方案等相关信息!
(添加“山东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在线咨询报名报考等相关问题)
《山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站文章内容信息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