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自考网 | 网站为考生提供山东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为准。
| |
微信订阅

山东自考网微信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招生咨询08:00-24:00

微信公众号

咨询老师

微信扫一扫
山东自考网在线咨询电话
【热点】 山东省自考管理系统 成绩查询系统 准考证打印入口 自考日程 免考申请 转考申请 实践考核 毕业申请 学位申请 论文答辩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在线咨询

06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二十一

整理编辑: 山东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7:05

阅读量:

 

  第二十一章:商标管理(选、简)

  一、概念:

  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称。

  内容:商标的注册管理、商标的使用管理、商标的印制管理。

  (一)建立商标管理制度的意义:

  1、规范商标行为,发挥商标功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增强企业和商标使用人的法制观念,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避免和减少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3、有利于加强商标立法,完善商标法律制度。

  (二)管理机关: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的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2、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管理机关负责本地区商标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二、商标使用的管理:

  (一)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1、检查商标使用的范围是否属于商标局核定的商品范围。

  2、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自行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标志,是否自行改变了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3、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4、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

  5、检查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是否签订了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备案。

  6、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印制或买卖商标标识的行为。

  7、加强对已被注销或被销售的商标的管理。

  8、加强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

  9、加强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管理。

  (二)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1、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得违反商标禁用条款。

  2、未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3、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

  4、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5、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上、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

  6、在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

  三、商标印制的管理:

  指商标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印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予以查处的活动的总称。

  (一)商标印制管理的意义:

  商标的印制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息息相关,只有加强商标印制管理,才能规范商标印制行为,制止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才能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商标印制单位的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2、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

  3、有3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资格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其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商标印制单位资格的取得,除具备上述实质条件外,还必须依法定程序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才能从事商标印制业务。

  (三)商标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

  1、核查制度。在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凡手续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可承印,否则应拒印。

  2、商标印制存档制度。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对于《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限2年。

  3、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时,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清点数量和登记台账。保证印制商标出入正确,以避免违法印制的商标进入市场。

  4、废次商标

[1]  

小编提示:添加【山东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即可了解2023年山东自考政策资讯自考报名流程准考证打印方法成绩查询时间以及领取历年真题资料个人专属备考方案等相关信息!

添加山东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在线咨询报名报考等相关问题
(添加“山东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在线咨询报名报考等相关问题)

填写下方信息,立即领取山东自考《备考方案》!

《山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站文章内容信息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上一篇:06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二十七)

下一篇:06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