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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二十二)

整理编辑: 山东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7:05

阅读量:

 第二十二章:商标权的保护(选、简、案)

  一、概述:

  保护商标权是健全商标法制的中心环节。(意义)

  (一)保护商标权的意义:

  指以法律手段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1、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社义竞争秩序。

  2、制裁侵权行为,维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3、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三)方式:

  1、从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来保护:

  (1)凡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申请的或已被核准注册的商标相抵触,则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凡异议成立、争议成立或注册不当的商标,均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撤销注册。

  2、从制裁违法行为的角度来保护:凡是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应采取一定措施,对侵害人的行为给予制裁,以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表现形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县级以上)、法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的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扣押。

  工商部门依法行使这些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处以罚款。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商标侵权。

  1、赔偿数额:《商》坚持“填平损失”原则。

  2、即发侵权的制止:

  3、证据保全。

  (四)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责任:

  1、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这些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是侵权行为但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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