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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发生变化的重要标志。
一、主要内容:
(一)目标:
协议在其序言中要求缔约方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并指出协议的目标在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有效而充分地保护知识产权,保证知识产权执行不会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
(二)基本原则:
1、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即缔约方应执行本协定的规定,但可以在其国内法中规定比本协定所要求的更广泛的保护。
2、国民待遇原则:除《巴》、《伯》、《罗马公约》及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有例外规定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缔约方必须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国民以本国国民的同等待遇。但对于表演者、唱片制作人及广播组织者,国民待遇仅限于本协定规定的权利。
3、最惠国待遇原则:除本协定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缔约方给予任何其他缔约国家的国民的任何优惠、特权和豁免,应同时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缔约方的国民。
知识产权协定的内容:共有七个部分:
(1)总则和基本原则:包括 ①成员国义务的性质与范围。② 知识产权公约的适用与保护。③ 国民待遇。④ 最惠国待遇。⑤ 权利穷竭。⑥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与原则。
(2)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范围和使用标准。包括 ①版权与相关权。② 商标。③ 地理标志。④ 工业品外观设计。⑤ 专利。(自申请登记之日起20年)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⑦ 未披露信息的保护。⑧ 对许可协议中的反竞争惯例的控制。
(3)知识产权的实施。包括 ① 一般义务。② 行政和民事程序及救济。③ 临时措施。④ 有关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⑤ 刑事程序。
(4)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以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
(5)争端的防止和解决。主要涉及两部分。透明度与争端解决。
(6)过渡安排。主要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
(7)机构安培和最后条款。主要六方面:① 涉及建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重要)② 进行国际合作。③ 协定的追溯力。(重要)④ 协定的审查与修订。⑤ 对协定的保留。⑥ 基于安全理由的例外。
本文标签:山东自考 法学类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三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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